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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智慧与被告胡婵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慧,胡婵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3218号原告:王智慧,男,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胡婵媛,女,1995年8月13日生,汉族。原告王智慧与被告胡婵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智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智慧负担。审 判 长  史俊杰人民陪审员  董尔成人民陪审员  王才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