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前进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该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车德源人民陪审员 马天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