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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刑二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辉诈骗、虚报注册资本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二终字第00074号抗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辉,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原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渭滨支公司团险部业务员,住宝鸡市渭滨区。2012年5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辩护人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辉犯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作出(2014)渭滨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北京吉普2500、Jeep指南者、长城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戴尔电脑主机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三台、联想打印机一台等物品、冻结岩辉矿业有限公司账号102421928346余额536719.99元及扣押现金64.8万元,向被害人石某、文某退赔保费发票本金,剩余财产发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由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其余赃款继续依法追缴。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赵辉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7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4月7日检察院阅卷),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云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辉及其辩护人何新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赵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崔 齐审判员  陈瑾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