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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执保44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叶春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叶春生,刘乐娥,安庆市望江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保44之二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西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854107178E(1-1)。负责人:严结斌,行长。委托代理人:俞中剑,系该公司个贷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叶杰,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叶春生,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刘乐娥(系叶春生之妻),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安庆市望江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小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585178635(1-1)。法定代表人:蒋初明,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春生、刘乐娥、安庆市望江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全一案,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乐娥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220000元(冻结时可用余额为28375.17元)、查封被执行人叶春生所有的雪佛兰牌汽车(皖H×××××)、查封被执行人叶春生所有的位于望江县小北门商业步行街A19-11室(4543)的房屋。现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乐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220000元(冻结时可用余额为28375.17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春生所有雪佛兰牌汽车(皖H×××××)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春生所有的位于望江县小北门商业步行街A19-11室(4543)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诗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