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史燕华、郭元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燕华,郭元芳,方素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322民督13号申请人:史燕华,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郭元芳,男,1951年1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方素兰,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史燕华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史燕华称,2012年2月4日,郭元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史燕华借款62000元。双方均约定月利率按2%计息,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事后郭元芳只偿还借款利息4500元。郭元芳与方素兰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史燕华提供由郭元芳出具借条一份为证。要求被申请人郭元芳、方素兰共同给付申请人借款62000元并支付以本金62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已经支付的4500元应予以折抵部分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二百一十四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3”t”_blank?)、第二百一十六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5”t”_blank?)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郭元芳、方素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申请人史燕华借款本金62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2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已经支付的4500元应予以折抵部分利息)。申请费1013元,由被申请人郭元芳、方素兰共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