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宋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1民初2452号原告宋某1,男,生于1986年4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某,女,生于1987年7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宋某1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起诉来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1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证,由于婚后不断发生生气和吵架慢慢使我们感情一次次的破裂,就在2011年初,被告骗我说要出去打工,我同意了,可没有想到我们去的是她姑姑的传销组织,当我知道这一切的时候已经太晚了,也就是这样我的噩梦就慢慢的开始了,后来我多次劝阻被告让她离开,被告都是时而不听,后来我一个人回到当地,就在当地找到了一份工作,可没有想到我刚上了几个月班,就有一个人给我发了他与被告在一起的亲密的相片,当我看到这一切的时候我真的崩溃了,我真的再也无法忍受这样让我崩溃的婚姻了,我就想怎么联系被告让她回来我们一起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可就在2013年的年底被告回来了,我与被告准备去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被告突然消失了,再也没有任何的音讯了,怎么联系也联系不上了,就这样一直到现在,现在我每天过着孤独和煎熬的日子,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是个头,所以为了我和我儿子都不再受这种精神上的折磨,所以原告认为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难以共同生活,为此,原告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后有一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缺席未答辩。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并结合本案案情,本院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2、如感情破裂,原、被告婚生子由谁抚养,抚养教育费由谁承担;3、原、被告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原告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原告宋某1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原、被告结婚证原件二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撤诉申请、口头裁定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后于2016年7月27日撤诉。被告李某缺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审查后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1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在禹州市××火龙庙××组共同居住,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子,取名宋某2,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后于2016年7月27日撤诉。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双方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本院认为:解除婚姻关系,关键在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本案中的被告李某长年外出不归,致使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互不联系。原告宋某1曾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李某离婚,后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无改善,双方已无和好希望,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求应予支持。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原、被告婚生子宋某2由原告宋某1抚养为宜,原告宋某1在庭审中主张婚生子宋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教育费由原告自行承担,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宋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告宋某1与被告李某婚生子宋某2由原告宋某1抚养,抚养教育费由原告宋某1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1承担。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柳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