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弋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30号原告:张伟,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弋卫国,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张伟与被告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军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钮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