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4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学臣与哈尔滨市南岗区跃进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臣,哈尔滨市南岗区跃进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学臣,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跃进街道办事处(原哈尔滨市南岗区跃进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跃兴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鑫。申请执行人李学臣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南岗区跃进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南民执字第2518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黑0103执恢495号,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13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执字第2518号、(2017)黑0103执恢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