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揭友权与新罗区千里汀江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友权,新罗区千里汀江餐饮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090号原告:揭友权,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新罗区千里汀江餐饮店,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后孟综合楼一层。经营者:何佳勇,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揭友权与被告新罗区千里汀江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揭友权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揭友权以与被告新罗区千里汀江餐饮店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友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揭友权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