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小利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利,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何小利,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何小利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81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总对总”及其他相关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波的工资已另案冻结,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建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