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分行与邓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分行,邓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26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223-5、225、227、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1013339K。负责人:莫天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太平、张杰,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青,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籍贯:重庆市涪陵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分行与邓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分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分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分行对邓青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6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分行承担。审判员 黄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