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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思军与吴文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思军,吴文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788号原告:何思军,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文笋,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思军与被告吴文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何思军负担。审判员  梁日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