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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其平与邬兰、赵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平,邬兰,赵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456号原告:陈其平。委托代理人敖洪谱。被告:邬兰。被告:赵炜。原告陈其平与被告邬兰、赵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其平的委托代理人敖洪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邬兰、赵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其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邬兰、赵炜系夫妻关系。被告邬兰自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10月8日期间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280000元。2015年10月10日,被告邬兰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我邬兰借陈其平的钱任何时候见借条为证,不管多少一律归还。如果我邬兰未能归还时,有我妹妹和我老公归还,任何时候受法律保护……”。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偿还。被告邬兰、赵炜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被告邬兰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其平现金20000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2014年10月26日,被告邬兰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其平现金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2014年10月29日,被告邬兰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其平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2014年11月24日,被告邬兰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其平现金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2014年12月10日,被告邬兰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其平现金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2014年12月18日,被告邬兰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其平现金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2015年2月4日,被告邬兰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其平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2015年3月1日,被告邬兰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其平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一年还清……”。2015年8月1日,被告邬兰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其平现金20000元(贰万元整)……”。2015年10月1日,被告邬兰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其平现金10000元(壹万元整)……”。2015年10月7日,被告邬兰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其平现金50000元(伍万元整),一年之内归还……”。2015年10月8日,被告邬兰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其平现金20000元(贰万元整)……”。2015年10月10日,被告邬兰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我邬兰借陈其平的钱任何时候见借条为证,不管多少一律归还。如果我邬兰未能归还时,有我妹妹和我老公归还,任何时候受法律保护……”。上述借款合计280000元。另查明,被告邬兰、赵炜于2005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邬兰、赵炜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邬兰多次借款合计280000元,提供了借条予以证明,双方每次借款数额不大,符合交易习惯,故本院对被告邬兰向原告借款28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出借借款后,被告邬兰未能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邬兰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邬兰、赵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邬兰、赵炜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邬兰、赵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其平借款2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邬兰、赵炜承担(此款被告邬兰、赵炜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支付给原告陈其平27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2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俊倩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惠如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