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丽、陈洪岩等与彭井梅、张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陈洪岩,陈洪洋,陈倩,陈桂秋,陈刘氏,彭井梅,张奎,张舒,张大娇,张学林,张素兰,崔亚军,通许县佳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735号原告:杨丽,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陈洪岩,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陈洪洋,男,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陈倩,女,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陈桂秋,男,193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陈刘氏,女,193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上述六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民,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上述六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井梅,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奎,男,199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舒,女,199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大娇,女,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学林,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素兰,女,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上述六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环,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上述六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亚军,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通许县佳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四所楼镇产业聚焦区,组织机构代码55960279-0。法定代表人:侯志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黄河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4279356W。负责人:胡顺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丽、陈洪岩、陈洪洋、陈倩、陈桂秋、陈刘氏与被告彭井梅、张奎、张舒、张大娇、张学林、张素兰、崔亚军、通许县佳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皖13民终1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发回砀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丽、陈洪岩、陈洪洋、陈倩、陈桂秋、陈刘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井梅、张奎、张舒、张大娇、张学林、张素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丽、陈洪岩、陈洪洋、陈倩、陈桂秋、陈刘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彭井梅、张奎、张舒、张大娇、张学林、张素兰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陈洪岩、陈洪洋、陈倩、陈桂秋、陈刘氏撤回对被告彭井梅、张奎、张舒、张大娇、张学林、张素兰的起诉。审 判 长 黄爱莲人民陪审员 汪 丽人民陪审员 崔兆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