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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哈尼族,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曼连村。被执行人:邱某某,男,汉族,住宁洱县曼连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邱某某已履行17000元,余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余款于2017年7月10日前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红执行员  史春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