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小平与陈建辉、昆山市竞旺达五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平,陈建辉,昆山市竞旺达五金厂,徐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842号原告:林小平,男,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陈建辉,男,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昆山市竞旺达五金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蓬朗大通路。负责人陈建辉,该厂厂长。被告:徐谨,男,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林小平与被告陈建辉、昆山市竞旺达五金厂、徐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林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小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丽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