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健晋与邵立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健晋,邵立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297号原告:潘健晋,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朱佩珊,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邵立进,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潘健晋与被告邵立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潘健晋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