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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杰与佛山市巢邦建材有限公司、周新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佛山市巢邦建材有限公司,周新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初2170号原告:刘杰,男,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洪川、邹佳,均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巢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安村益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新华,总经理。被告:周新华,男,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杰诉被告佛山市巢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邦公司)、周新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和巢邦公司、周新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巢邦公司和周新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赔偿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理由如下:刘杰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给其带来良好经济效应。刘杰发现巢邦公司和周新华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DM-18C弧面、B3黄花梨加高件”产品,该产品外观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刘杰通过公证购买进行了证据保全。侵权产品低价投入市场后,导致刘杰专利产品销售量明显减少,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巢邦公司和周新华共同答辩:请求驳回刘杰的诉讼请求。巢邦公司和周新华并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杰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巢邦公司和周新华和周新华有侵权行为,自行打印的QQ聊天记录也不具有证明力。被诉产品的始发地是广州市,但巢邦公司的经营地在佛山,被诉产品不是巢邦公司和周新华生产销售,宣传册并非巢邦公司和周新华制作,相关网站和QQ空间内容的发布主体也非巢邦公司和周新华。被诉产品外观与刘杰外观设计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刘杰外观设计为整体,将被诉产品拼接后与其对比不符合原则,且二者视觉效果区别明显。被诉产品价格低廉,外观附加值小、售价接近材料价,刘杰主张高额赔偿没有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涉案专利为ZL201530023771.8“镂空的二级吊顶型材(YD-FS-24)”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为刘杰,申请日为2015年1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7月15日,专利年费最新缴纳时间为2016年9月14日。专利外观设计如本判决后之附图1。2015年10月12日,佛山市南海永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道公司)的代理人使用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后登陆www.fs-duomei.com网站,网站显示“佛山市多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相关内容,网页中的“公司简介”记载“佛山市多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现代化吊顶装饰材料生产及加工技术的企业。公司主要以吊顶装饰材料、集成吊顶材料为主”以及“公司致力于新产品研发,生产优质、美观、环保的吊顶装饰材料”的内容。网页中的“联系方式”记载“佛山市多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联系人周先生139××××6663,手机、电话0757-887××××5,传真0757-85226116,邮箱master@fs-duomei.com,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工业区。”永道公司的代理人进入该网页中的“在线客服-QQ交谈”,通过“添加好友”途径与“多美建材-唐斌”(QQ号码为27×××85)取得联系,进入其“QQ空间”-“相册”,“相册”上展示有多款建材产品。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为上述过程作了公证。2015年11月5日,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向永道公司开具公证费发票1100元。2015年12月16日,刘杰的代理人来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林路18号大院,在一间标有“德邦”字样的物流公司内提取了货物包裹共十七件,取得了单号为287512775001的《德邦提货单》一张、“李笑鑫”名片一张、“德邦放行条”一张,其中《德邦提货单》显示发货人为“多美”、始发地为“佛山市”、收货人为“张宪国”,信封一个,信封内含《销售出库单》一张,显示客户名称为“张宪国”、客户手机为“134××××5718”、业务员为“唐斌”、编号8和9的产品名称分别为“DM-18C黄花梨”和“B3黄花梨加高件”。其中德邦物流条形码为“28751277500161679”的包裹外包装标有型号为“DM-18C弧面”,颜色为“黄花梨”字样,代理人在该包裹中随机切割了一小块产品进行封存。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为上述过程作了公证。2016年4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向刘杰开具公证费发票1100元。在QQ聊天软件中,“小虾”(账号为24×××31)与“多美建材-客服1”(账号为27×××85,昵称为“佛山巢邦建材…唐斌”)于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的QQ聊天记录,显示“多美建材-客服1”确认其是“佛山市多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网站的唐先生,出具订货确认单名称为“佛山市多美建材有限公司”、收货款的银行账号户名为“周新华”,并确认“周新华”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显示了“多美建材”经营场所照片、建材产品照片,以及洽谈组织“德邦”货物运输等对话内容。在2015年12月5日的聊天记录中,“多美建材-客服1”出具了一张“多美对账单”,客户名称为“张宪国”,订货总金额为6578元,产品型号包括“DM-18C黄花梨+加高件”,收货款账户户名为周新华,并附有其工商银行官窑支行账号62×××89,同日“小虾”出具账户查询截图显示当日16:39向户名为周新华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89汇出6578元,并在QQ留言“让您久等了,尽快发货吧”,“多美建材-客服1”回复“好的额”。银行交易流水单显示,2015年12月5日客户名称为“邹佳”的兴业银行账号62×××16向对方户名为“周新华”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89汇款汇出6578元。2016年11月4日,案外人王恒凯的代理人使用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的计算机上的“QQ”聊天工具软件登陆,联系人备注为“多美建材-客服1”(QQ账号为27×××85)的信息显示,该账号昵称为“佛山巢邦建材…唐斌”,个人说明处记载“佛山多美建材是一家专业从事集成吊顶配套装饰的开发、加工、各种OEM厂家贴牌加工的企业”。进入其“QQ空间”,显示有“佛山市多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我公司主要生产集成吊顶专用精品收边线,铝梁,二级顶”的文字及产品图片,包括名称为“巢邦建材(原多美建材)2016最新图册”的相册,该相册展示了一本《CB巢邦》产品宣传册的图片,该《CB巢邦》产品宣传册封底印有“佛山市巢邦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禅炭路官窑益北工业区财富热线:0757-887××××50757-88326318浙江嘉兴王店分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王店镇花园路”字样。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为上述过程作了公证。刘杰自行取得一本《CB巢邦》产品宣传册和印有“佛山市巢邦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王店分公司业务经理周新华m1:3924856663”字样的名片,该宣传册第29页印有包括型号为“DM(CB)-18C”、颜色“黄花梨”的产品图片,经核与上述公证的QQ相册中的宣传册内容一致。2016年12月27日,刘杰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三路21号普洛斯(广州)云埔物流公司内提取货物包裹一批及单号为388531620001的《德邦提货单》一张,《德邦提货单》上印有“始发站广州发货人巢邦收货人杨楚文”。其中,标有“0001/9”等数字的白色包裹内有标有“CB巢邦”等字样的宣传册一本。宣传册扉页印有“巢邦是一家从事现代化铝型材研发和加工的企业,巢邦专注于集成吊顶配套装饰的开发和加工,各种OEM厂家贴牌产品的生产等。”的内容,封底印有“佛山市巢邦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禅炭路官窑益北工业区财富热线:0757-887××××50757-88326318”字样。宣传册第23页印有包括型号为“DM(CB)-18C”、颜色“黄花梨”的产品图片。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为上述过程作了公证。在QQ聊天软件中,“小虾”与“佛山巢邦建材有限公司”(账号为30×××10)2016年10月31日至2016年11月7日的聊天记录显示,“佛山巢邦建材有限公司”出具订单日期为11月2日、客户名称为关小姐、收货款账户户名为吴连成的“佛山巢邦建材确认单”,并提供了“佛山巢邦建材有限公司”工厂照片。另有“1.輩孒ㄣ悻福”与“巢邦建材小飞”(账号为28×××81)2016年11月7日至12月8日的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12月8日“巢邦建材小飞”出具“佛山巢邦建材确认单”,客户名称为关小姐、合计金额为4112元、收货款账户户名为吴连成,附有其建设银行账号62×××95;“1.輩孒ㄣ悻福”出具的账户查询截图显示当日12:57向户名为吴连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95汇出4112元,并在QQ留言“客户跟收货人都写:杨楚文,电话:132××××8604”,“巢邦建材小飞”回复“知道”。银行交易流水单显示,2016年12月8日账户户名为“杨楚文”的兴业银行账号62×××10向对方户名为“吴连成”的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账号62×××95汇款汇出4112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查询结果,截止至2015年11月2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没有“佛山市多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企业登记信息。2016年4月25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南工商处理告字[2016]42号《行政处理告知书》,记载内容“张宪国:我局收到你举报‘佛山市多美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举报,对佛山市巢邦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行为我局已调查终结,现将处理情况告知如下:经调查,当事人佛山市巢邦建材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的规定,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了擅自变更名称的有关行为,……我局对本案当事人作不予行政处罚处理。……”2017年1月6日,针对张宪国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两份告知书,分别是南工商信公告字[2017]9号《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主要内容是“我局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您提出的‘贵局前往佛山市多美建材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进行调查时,查获的该公司的经营照片、调查笔录等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我局只对佛山市巢邦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过现场调查,您申请公开‘贵局前往佛山市多美建材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进行调查时,查获的该公司的经营照片、调查笔录等信息’并不存在。……”南工商信公告字[2017]10号《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主要内容是“我局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您提出的‘贵局前往佛山市巢邦建材有限公司经营地址现场调查获得的载有该公司擅自变更名称的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等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您申请要求获得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巢邦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8日,注册资本500000元,投资者为周新华和丁平,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销售金属建材、五金配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显示,在2015年7月17日,巢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股东均作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姚川变更为周新华,经营场所由“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变更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安村益北工业区”、股东由丁平、姚川变更为丁平、周新华。巢邦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法定代表人为周新华,联系电话为139××××666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015年11月24日的缴费收据,显示139××××6663移动电话号码的机主为周*华,139××××1391移动电话号码的机主为*斌。被诉产品是一种边角型材,其外观如本判决书后之附图2。将其外观与刘杰专利设计对比,两者均由三个部件构成,第一部件为平行面板,第二部件侧面图呈直角,其中一直角边两侧均有延伸,第三部件为向内凹的弧面,三个部件分别通过卡槽连接。二者差异在于:被诉侵权设计的第一部件的平面边缘有凹槽设计,刘杰专利设计相应位置无此要点;被诉侵权设计的第一部件与第二部件连接后,第一部件的平面与第二部件的直角边平齐,刘杰专利设计第一部件与第二部件连接后,第一部件的平面与第二部件的直角边有明显水平差距;被诉侵权设计第二部件的多处卡槽位置与刘杰专利设计不同;被诉侵权设计第三部件为连续曲线弧面,刘杰专利设计第三部件为断续曲线弧面。以上事实,有本院经审查采纳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2015)粤广萝岗第17883号公证书、(2016)粤广萝岗第1265、1266号公证书、(2016)粤广萝岗第32820号公证书、(2017)粤广萝岗第4995号公证书、QQ聊天记录打印件、企业档案登记资料、银行汇款记录、发票、行政处理告知书、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刘杰是ZL201530023771.8“镂空的二级吊顶型材(YD-FS-24)”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在有效期内,刘杰的专利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关于巢邦公司和周新华是否有制造、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首先,刘杰从“德邦”物流公司取得包括被诉产品在内的货物,物流提货单显示产品来自于“多美”,随附产品的《销售出库单》所记载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与“小虾”和“多美建材-客服1”通过QQ联系交易的信息内容完全吻合,且相应付款的数额、时间、收款人账户等信息,亦与“小虾”和“多美建材-客服1”在QQ联系交易中的信息内容完全吻合,可以认定被诉产品来自与“多美建材-客服1”的交易,是“多美建材-客服1”以未经工商登记的“佛山市多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销售,款项由周新华收取。其次,“佛山市多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未经工商登记核准的主体,但从下列多个相关联的事实可以认定其与巢邦公司有关:(一)“多美建材-客服1”(QQ账号为27×××85)联系方式的昵称之后修改为“佛山巢邦建材…唐斌”,“佛山市多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电话号码与巢邦公司相关信息相同;(二)“多美建材-客服1”在通过QQ联系交易过程中曾提供“多美建材”建筑物外形照片及地址,与刘杰提供的巢邦公司建筑物照片的外形及注册地点相同;(三)刘杰取得的发货人为“巢邦”的“CB巢邦”宣传册内容,与“多美建材-客服1”QQ相册中的宣传册内容及其提供的该公司宣传册电子图片封底内容完全相同;(四)张宪国向工商部门投诉“佛山市多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没有依法经营,而工商部门根据投诉进行检查的对象正是巢邦公司。故本院有理由相信,巢邦公司是以“佛山市多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另,根据巢邦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的经营范围及“CB巢邦”产品宣传册中关于巢邦公司业务的介绍、QQ聊天记录中显示的巢邦公司的工厂照片等,结合巢邦公司通过销售人员的QQ相册和宣传册对被诉产品的展示行为,可认定巢邦公司实施了生产、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关于巢邦公司和周新华认为刘杰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二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发货地与巢邦公司经营地不符等抗辩意见,经审查,刘杰提交的一系列公证书、货物交易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表、电话话费收据等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自行打印的QQ聊天记录虽未经公证,但与以上书证内容互相印证、细节吻合,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符合生产生活常识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巢邦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产品,巢邦公司此节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虽然被诉产品的销售款项直接进入周新华的个人账户,但现有证据表明周新华为巢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没有证据表明其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收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故刘杰对周新华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了被诉产品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周新华此节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不予考虑。进行对比判断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本案中,被诉侵权设计与刘杰外观专利均为由三个部件连接构成的型材外部设计,可以作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对比。巢邦公司和周新华关于刘杰外观设计是整体而被诉侵权设计是拼接、不符合对比原则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但被诉侵权设计与刘杰外观专利存在第一部件是否有凹槽设计、第一部件平面与第二部件直角边是否平齐、第二部件卡槽位置有差异、第三部件弧面是否连续的多处差异,是区别于其他型材的设计特征,二者在此多部位的不同导致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认定不相近似,巢邦公司和周新华关于二者存在明显区别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即被诉侵权设计不落入刘杰专利权保护范围。由于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刘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故巢邦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未侵害刘杰专利权,刘杰对巢邦公司及周新华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刘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志柱审 判 员  刘 宏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冯海青书 记 员  高 允附图1: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附图2: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