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夏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夏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943号之一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862180492。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适、方鑫鑫,公司职员。被告:夏琦,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良德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江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