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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蒋海昆与周霞、李琼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海昆,周霞,李琼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蒋海昆,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周霞,女,汉族,1978年6月7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李琼仙,女,汉族,1953年10月25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蒋海昆与周霞、李琼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海昆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已依法查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蒋海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蒋海昆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且已履行12000元,致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结,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传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