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许志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169号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侧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卢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公司法务。被告:许志宏,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鑫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