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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局与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116号。负责人夏俊山。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中段路北汇林华城付1幢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占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局依据西房执违处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7万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未经我院行政庭审查出具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而直接以其西房执违处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执行申请的程序性规定,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行政庭申请审查,故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4执13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