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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明对曲井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曲井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财保19号申请人:陈明,男,1968年3月16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申请人:曲井亮,男,1992年1月26日生,现住白城市。申请人陈明因与被申请人曲井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曲井亮驾驶的一辆唐骏牌农用运输车(河北H·X**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曲井亮驾驶的一辆唐骏牌农用运输车(河北H·X**号),该车扣押期间由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洮北大队负责保管。扣押期限为二年(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绍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