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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菲、沙秀春与郭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菲,沙秀春,郭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3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菲,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奋斗街八委***组。上诉人(原审被告):沙秀春,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奋斗街八委***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霞,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奋斗街七委**组。上诉人王菲、沙秀春因与被上诉人郭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菲、沙秀春在接到《诉讼费交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依法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菲、沙秀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欣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