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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0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治国与王会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治国,王会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0536号原告:邵治国,男。被告:王会学,男。原告邵治国与被告王会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邵治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邵治国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治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邵治国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473元,退还原告邵治国。审判员  梁联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渠守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