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0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治国与王会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治国,王会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0536号原告:邵治国,男。被告:王会学,男。原告邵治国与被告王会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邵治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邵治国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治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邵治国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473元,退还原告邵治国。审判员 梁联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渠守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