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黄宗彬、梁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黄宗彬,梁淑萍,广西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4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代表人:廖海钧,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昆龙,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忠,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宗彬,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梁淑萍,女,1981年4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广西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2029、2030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劲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诉被告黄宗彬、梁淑萍、广西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7元,保全费745元,合计225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唐上裕人民陪审员 黄 鑫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