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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4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艳玲与黎世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艳玲,黎世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艳玲,女,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黎世铭,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清新县。原告黎世铭诉被告何艳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艳玲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黎世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黎世铭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的汽车档案,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时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黎世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40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嘉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