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文艺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603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文艺,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蔡伟雄,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文艺及其辩护人蔡伟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林文艺醉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晋江市内坑镇黄塘村路段时翻车,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林文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林文艺回到事故现场被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文艺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林文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8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文艺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的证言,涉案机动车照片,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查获案犯经过的报告文件,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及吹气照片,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身份材料,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罚金缴纳单据,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文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文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林文艺有自首情节,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的对被告人林文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文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银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陈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