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薛永圣申请执行许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圣,许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55号申请执行人:薛永圣,男,生于1970年8月17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许泽江,男,生于1973年12月1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永圣与被执行人许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民初170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许泽江给付申请执行人薛永圣人民币4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8600元,定于2016年12月2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8600元,2017年4月20前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若被执行人许泽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被执行人许泽江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薛永圣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泽江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薛永圣现金人民币6000元,对剩余的债务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薛永圣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丽审判员 赵严风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