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夕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2017)皖0422执561号张夕涛:你与寿县炎刘镇吴军化肥销售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皖042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偿还寿县炎刘镇吴军化肥销售点肥料款5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十字街支行户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