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颉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会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颉诚商贸有限公司,曾会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630号原告陕西颉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晶晶,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曾会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颉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会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颉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颉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颉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陕西颉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问会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