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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未某某与谢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某某,谢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67号原告:未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0日,农民被告:谢某某,男,汉族,现年53岁,。原告未某某诉被告谢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未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玉林审 判 员  祁晓刚人民陪审员  何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