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端秀、陈海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端秀,陈海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2748号申请执行人:张端秀,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海潮,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113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海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元,承担诉讼费人民币75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10125元。期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海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 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自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