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12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芳、咸宁亿丰农商贸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咸宁亿丰农商贸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2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芳,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咸安区。被执行人咸宁亿丰农商贸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芳与被执行人咸宁亿丰农商贸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26359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