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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民初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燕钊与范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钊,范桂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第376号原告:刘燕钊,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范桂才,男,1972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原告刘燕钊与被告范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刘燕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燕钊以其与被告范桂才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刘燕钊撤诉。案件受理费2239元,由原告刘燕钊负担。审判员 卢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茹彩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