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乙光、马全、赵述明、赵述岭与陈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乙光,马全,赵述明,赵述岭,陈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918号原告:王乙光,男,满族,1962年8月25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马全,男,满族,1973年6月27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赵述明,男,满族,1954年9月28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赵述岭,男,满族,1957年9月8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陈振,男,满族,1982年1月1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王乙光、马全、赵述明、赵述岭与被告陈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乙光、马全、赵述明、赵述岭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乙光、马全、赵述明、赵述岭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全部返还原告王乙光、马全、赵述明、赵述岭。审 判 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梦楠书 记 员 李瑞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