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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异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案外人秦清山对王永财与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提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财,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异94号案外人:秦清山,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申请执行人:王永财,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房靖,经理。被执行人:房靖,女,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王永财与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坚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秦清山对位于鸡冠区X住宅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己审查终结。案外人秦清山称,2013年11月12日,其在坚实公司售楼处购买了X住宅小区X号楼X单元X室,面积90.44平方米房屋。合同签订后,案外人交付了购房款151739元,案外人实际占有该房屋并装修居住至今。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据(2017)黑0302执9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异议房屋查封。案外系该房屋的所有人,请求法院中止对异议房屋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财称,案外人所提证据不足以排除执行,请求驳回案外人异议请求。本院查明,王永财与坚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黑0302民初26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王永财借款1658580元。2017年1月3日王永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黑0302执9号执行裁定书,将异议房屋查封。案外人秦清山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收据等证据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另查,本院查封时鸡西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公室记载该争议房屋己登记购房人王永财。本院认为,己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是否系权利人,鸡冠区X住宅小区X号楼X单元X室,面积90.44平方米的房屋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时已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王永财名下,申请执行人王永财系该房屋的权利人。案外人秦清山所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收据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其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秦清山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