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752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1359号四楼。负责人:周立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周昕,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1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诉称:案涉保险为企业应收款项信用保险单,承保公司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太仓支公司的营业场所在太仓市,故本案应由太仓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查明:案涉编号为3221220153205850000017的《企业应收款项信用保险单》的落款打印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但是该保险单加盖的印章为“中银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承保专用章”。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单为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凭证,被保险人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保险单上加盖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保专用章”主张保险人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至于是否应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属于实体审理范畴,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不予理涉。综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审 判 员 蒋毅颖审 判 员 李晓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费 行书 记 员 严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