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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阿皮木乃、樊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皮木乃,樊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874号被执行人阿皮木乃。被执行人樊建。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阿皮木乃、樊建罚金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成华刑初字第7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松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