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红星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星,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639号原告:张红星,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张斌,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张红星诉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红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红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红星负担。审判员 马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