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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红星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星,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639号原告:张红星,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张斌,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张红星诉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红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红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红星负担。审判员  马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