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帕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8692XXXX,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1-2层,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10号大厦B座。负责人:张进,行长。被执行人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29XXX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政杰,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经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现代服务产业园区(韩村镇韩村村东、西解口村西南)。法定代表人杨功元,总经理。第三人湖北帕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江国路现代制造业孵化基地3栋3楼。法定代表人吴政长。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京0102民初16885号)向第三人湖北帕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湖北帕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湖北帕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32402859.8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秋春审判员 林力军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