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城口县葛城中心卫生院与庞大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口县葛城中心卫生院,庞大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495号原告:城口县葛城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邓仕江,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文,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大勇,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口县葛城中心卫生院与被告庞大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城口县葛城中心卫生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口县葛城中心卫生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城口县葛城中心卫生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口县葛城中心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城口县葛城中心卫生院负担。审判员 李清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