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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福忠与闫沛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忠,闫沛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962号原告:王福忠,男,1967年8月3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闫沛瑚,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王福忠与被告闫沛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沛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福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闫沛瑚偿还借款25700元及利息。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3月,被告闫沛瑚以购买羊只为由在原告王福忠处借款30000元,考虑到双方的朋友关系,当时并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2014年4月4日,被告偿还43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25700元的借条1份,被告承诺在2016年11月20日前偿还,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5%。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700元,利息自愿放弃。被告闫沛瑚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被告闫沛瑚以购买羊只为由在原告王福忠处借款30000元,2014年4月4日,被告偿还4300元,下欠借款257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25700元的借条1份,并承诺在2016年11月20日前偿还。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闫沛瑚在原告王福忠处借款的事实由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沛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福忠借款25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43元,减半收取222元,由被告闫沛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