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光彩与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定国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彩,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定国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1585号原告:郭光彩,男,汉族,1971年出生,现住新乡市。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定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牧野区定国村大十字东。法定代表人:郭习平,定国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玲,定国村村委会法律顾问。原告郭光彩与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定国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立案。原告郭光彩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彩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光彩负担。审判员 : 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