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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执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萍与沙润涛、朱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萍,沙润涛,朱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4104号申请执行人宋萍,女,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现住睢宁县。被执行人沙润涛,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朱侠,女,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沙润涛之妻。宋萍申请执行沙润涛、朱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义务人沙润涛、朱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沙润涛的银行存款26241.91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侠所有的苏C×××××号轿车一辆,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4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张尊敬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