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景才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274号原告王景才,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云锦五巷*号。身份证号:4108251959********。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其峰,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长福,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温泉路38号院临街一单元3楼东户。身份证号:4103221968********。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10月11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侯长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王景才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10月11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侯长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志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