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秦洪涛与林书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洪涛,林书兰,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3164号原告秦洪涛,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膳斋食品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林书兰,女,195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宓亚超,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宓宓,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耀博,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洪涛与被告林书兰、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秦洪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付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