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燕翔、国都嘉龙(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翔,国都嘉龙(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95号申请执行人:燕翔,男,汉族,1961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国都嘉龙(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5号楼805室。法定代表人:张晓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燕翔与被执行人国都嘉龙(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长仲调字第375号调解书,双方同意国都嘉龙(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其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活力种业320万股返还燕翔。因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以(2012)兴执字第842号裁定书,冻结国都嘉龙(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活力种业300万股。本院依法将国都嘉龙(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活力种业20万股返回燕翔。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的(2012)长仲调字第375号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