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立峰与上诉人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立峰,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314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曹立峰,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营珠,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孙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智,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上诉人曹立峰因与上诉人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立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营珠、上诉人恒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立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赔偿曹立峰房屋损失40万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只对三部分净高3.43米的部分,房屋面积9.62平方米进行赔偿,没有对其他部分的净高与其他高度的斜坡面积进行计算,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曹立峰的上诉主张。恒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恒大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费用,驳回曹立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曹立峰所购买商铺内绝大部分空间净高达到3.92米,加上楼板合理厚度,层高实际已经达到4米以上,符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之约定,恒大公司并未违约。图纸是由设计院出具并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完全满足曹立峰的正常使用,未对其使用功能有丝毫影响。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将合同约定之外的净高作为裁判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曹立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恒大公司赔偿因房屋空间减少的损失314,000元;2.装修材料损失86,000元。一审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8日,曹立峰与恒大公司签订编号为1320110002000278号的《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曹立峰购买恒大公司开发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规划32路以西、34路以南、规划18路以东地段第10、11栋1层101号商品房,该商品房用途为商业用途,属框架结构,层高为4米,建筑层数地上21层,地下0层。建筑面积为162.5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51.1平方米,套内使用面积为134.5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142,496元。曹立峰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购房款并办理商业贷款。2015年1月,恒大公司将房产交付曹立峰,但该房屋的棚顶高度不在同一平面上。经恒大公司及曹立峰确认,房屋大部分区域的室内净高为3.92米,另有三部分区域的净高为3.43米,该三部分区域的面积分别为9.62平方米(2.6米×3.7米)、8.077平方米(4.1米×1.97米)、6.48平方米(1.8米×3.6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房屋的层高为4米,层高含楼板厚度。结合楼板厚度的合理值域及房屋内大部分区域净高为3.92米的客观事实,可以确认该房屋的合理室内净高应为3.92米。但该房屋的客观情况为除去房梁等必要的合理导致使用空间减少的主体结构外,仍存在三部分净高仅为3.43米的区域。该区域净高的减少导致曹立峰对于房屋的空间使用率降低12.5%【(3.92米-3.43米)÷3.92米】,对于空间使用率的减少,恒大公司应赔偿曹立峰损失。根据该房屋使用面积的单价为8494元/平方米(房屋总价款1,142,496÷使用面积134.5平方米),净高未达到3.92米的三部分区域总面积为24.177平方米(9.62+8.077+6.48),该三部分的房屋价款总额为205,238元(8489元/平方米×24.177平方米)。综上,恒大公司需赔偿曹立峰损失25,654.75元(205,238元×12.5%),曹立峰主张的其余空间减少损失,不予支持。曹立峰主张的装修费用损失,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恒大公司关于层高符合约定的抗辩主张,因净高未能达到合理值域,故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曹立峰房屋损失25,654.75元;二、驳回曹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院审理期间,恒大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恒大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属对此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关于曹立峰上诉主张案涉房屋室内净高3.92米是否构成合同违约问题,房屋建设过程中,非因建设单位过错行为而出现微小误差,在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功能情形下,不能确认为合同违约,案涉房屋合同约定室内净高与实测仅差0.08米,应确认为合理范围内误差,一审法院判决恒大公司对室内净高3.43米予以赔偿,对3.92米赔偿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曹立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曹立峰预交7300元,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441元,由曹立峰负担7300元,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20.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长滨审判员 柳 波审判员 万 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