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侯延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侯延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88号原告:李秀英,女,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兰,女,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侯延灵,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英与被告侯延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秀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秀英负担。审 判 长 李 妍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人民陪审员 邱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雨濛